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 告 洪進成
洪川富洪粘甜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賴帟彰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複 代理人 陳婉寧律師
官厚賢律師劉富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10時2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第三段所示之事項尚待調查,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
三、請兩造於114年4月2日前,就下列事項,以書狀表示意見:
(一)原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僅部分經彰化縣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協議價購,則兩造租約約定「如遇政府徵收,甲乙雙方同意提前解約」有無適用?如何適用?
(二)承上,系爭土地部分經彰化縣政府協議價購,則兩造租約租金、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如何計算?
(三)被告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清除哪些廢棄物?清除期間為何?請表示意見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法 官 謝舒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