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帟彰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洪進成

洪川富洪粘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5萬5,386元(計算式:720萬元【前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201號裁定核定在案,見本院卷一第65頁】+175萬5,386元=895萬5,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9,49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鍾孟容法 官 謝舒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裁判案由:終止租約等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