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4號聲 請 人 寅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忠瀚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3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顏慶利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 110年10月5日 13,860元 Z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