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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司監宣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13號聲 請 人 劉美緒上列聲請人命報告監護事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裁判案由:命報告監護事務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