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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1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260號聲 請 人 林庭宇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吉造之遺囑原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吉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系統表,並詳細記載被繼承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叔伯姑舅姨)、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資料、存歿情形、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四、請釋明遺囑執行人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如無親屬會議成員或親屬會議成員不足、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或雖經召集但不能選任出遺囑執行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