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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06號聲 請 人 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第115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江喜之債權人,而江喜業於民國109年11月29日死亡,聲請人查無其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資料,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請求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釐清繼承法律關係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江喜(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9年11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即配偶黃秀英業於110年1月25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196號裁定為公示催告在案,經依職權調取該卷宗核閱無訛,是被繼承人江喜之繼承人既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日期: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