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116號聲 請 人 陳韋樵律師(即徐進民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徐進民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徐進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2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徐進民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因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爰聲請裁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2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徐進民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自難期待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得召開並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又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於清償相關債務、管理費用並移交國庫之後,本件遺產管理職務即告終結,則聲請人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包括編造遺產清冊、向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申報遺產稅、參與請求確認通行權程序、聲請公示催告等事宜,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債務、遺產及聲請人參與訴訟之相關資料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29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卷宗核閱無誤。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遺產之價額及聲請人已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40,000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