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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13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123號債 權 人 陳聖霖上列債權人陳聖霖因與債務人蔡秉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聖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蔡秉勳(住彰化縣○○鄉○○巷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補正彰化縣私立真好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登記資料,併提出該補習班為陳聖霖獨資之釋明文件,倘非獨資,請確認是否更正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