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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80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029號債 權 人 陳俊宇上列債權人陳俊宇因與債務人許正波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俊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俊農肥料農產行為陳俊宇所獨資之釋明資料,並請確認是否更正聲請人為「陳俊宇即俊農肥料農產行」。

二、提出本件貨款之估價單或出貨單等相關貨款單據影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