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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司拍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相 對 人 劉育琳關 係 人 劉沁瑜即劉四景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劉安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 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劉四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並先後向聲請人借貸100萬元、50萬元,因被繼承人劉四景已死亡,上開債務自民國112年7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清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51萬8,01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且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辦理贈與登記予相對人劉育琳,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2紙、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各2份、被繼承人劉四景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本院繼承事件公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抵押物經贈與登記予相對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法通知相對人劉育琳、關係人劉沁瑜即劉四景之繼承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49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溪州鄉 新興段 0000-0000 69.00 全部 002 彰化縣 溪州鄉 新興段 0000-0000 173.00 6分之1(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49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三層 一層:48.68;二層:47.82;三層:47.82;總面積:144.32 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