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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65號聲 請 人 祥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照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媵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提存者,依提存法第4 條、第5 條規定,可分為「清償提存」及「擔保提存」二種,前者係指提存人因與受取人間私法上法律關係,為清償積欠受取人之債務或返還應給付受取人之金額所為之提存行為,後者則係指出於諸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停止執行等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之情形所為之提存行為。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第104 條之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方式依供擔保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者,僅限於「擔保提存」之情形。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依鈞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提供擔保金,並以鈞院104年度存字第530號提存在案。茲因前開訴訟已判決確定,且經鈞院111司執字第68275號案件執行完畢,爰聲請發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530號提存書之提存原因及事實記載「雙方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之104年度重訴字第10號訴訟中,提存人願先給付部分賠償金,寄送存證信函請債權人提供匯款帳號,債權人逾期未提供,因債權人受領遲延辦理提存。」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之本院104年度存字第530號提存書影本在卷可稽,顯見本件聲請人係因相對人受領遲延而為相對人之提存,核屬清償提存,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既然不是擔保提存,則聲請人逕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裁定由聲請人領取提存物,於法顯有未合,不能准許,爰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