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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274號聲 請 人 陳宇芹代 理 人 李玲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2年度執全字第52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於112年3月31日出具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2年度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出具之保證書為擔保,提出假扣押執行,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程序,且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聲請返還保證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12年度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提供如

主文所示之保證書,聲請本院就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經本院112年度執全字第52號就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又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強制執行,相對人同意返還保證書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號和解筆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