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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司聲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87號聲 請 人即清算人 林麗娟上列聲請人因育聖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育聖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清算事項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53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台端尚未陳報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應於延展期間補正程序,於此附帶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