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聲 請 人 吳佩諭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為保障後續財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聲請人應向本院預納墊付之財產管理人報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0元。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3條、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3
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