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林佳韻律師(即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准展期至民國113年5月21日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且應於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公司法第83條第3項、第87條第1項、第3項規定即明。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地中海公司)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度司字第4號裁定准予展期至民國112年11月22日完結清算。因地中海公司之資產即屋頂型太陽能發電設備因未付清價款,故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之規定,所有權仍屬中華電信公司。目前仍待完成之事務有將地中海公司與台灣電力公司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轉讓予發電設備買受人,並向台灣電力公司辦理轉讓;配合中華電信公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行使取回占有發電設備、向主管機關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之變更...等等故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具狀聲請准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地中海公司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准予展期至112年11月22日完結清算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字第12號、112度司字第4號民事卷宗審閱無誤。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理由,核無不當,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如主文所示。
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