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佳韻律師(即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准展期至民國112年11月22日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且應於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公司法第83條第3項、第87條第1項、第3項規定即明。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選派為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地中海公司)之清算人,該民事裁定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送達聲請人,因地中海公司之資產即屋頂型太陽能發電設備之處分仍在準備進度中,尚未清理處分完成,且目前地中海公司與債權人間尚有案件繫屬中(地中海公司對債權人陳玉玲於1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案號:112年度補字第249號),故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具狀聲請准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於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選派為地中海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11年11月22日送達聲請人而生通知之效力乙節,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誤。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理由,核無不當,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如主文所示。
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