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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7號原 告 邱鈺穎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14,291元、資遣費290,868元,合計305,15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3元(計算式:3,310元-2,207元=1,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