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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號原 告 亞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融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