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7號聲 請 人 陳寵聖代 理 人 洪嘉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運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應補繳調解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應補提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二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