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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7號聲 請 人 陳寵聖代 理 人 洪嘉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運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應補繳調解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應補提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二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