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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勞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2號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被 告 莊証丞 住彰化縣○○鎮○○街000巷00弄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証丞間請求返還溢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裁判日期: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