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巫琨瑞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巫淑枝間確認應繼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