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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家繼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原 告 許英嬌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複代理人 王楫豐律師被 告 許振興

許炎燦

許世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被 告 張月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