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原 告即 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被上訴人○○○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65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