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6號原 告 陳美𣕵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被 告 陳美莉
陳介松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被 告 陳介洲
居彰化縣○○市○○里○○路○段000巷00號(送達處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關於被繼承人陳曹秀鑾與原告間是否成立贈與契約係等基礎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之處,為求審理周延,並充分保障兩造當事人之程序權利,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