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提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聲請人因緊急安置案件而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跟家人發生爭執,父親動手打我,我就報警,警察來了後跟我父親講話,然後消防局就來我房間把我押上救護車,到醫院做檢查,我被留在醫院,但我不願意住院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第41條第1、2、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近2年時間,夜眠多日夜顛倒,情緒起伏大,態度自我,不順其意時,便會與家人爭吵,會出現自笑及自語之情形,起初家人不以為意,詢問自笑原因,聲請人只表示想到好笑的事,不願意多談,曾半夜不睡覺,有敲牆壁干擾行為,與鄰居有細故,當鄰居路過時,會向鄰居按喇叭,曾作勢欲開車撞鄰居,在家常無故用手肘撞大姊手臂,常因小事與父爭執,不順其意時會大力踹門,平日曾抱樹大笑,在馬路邊出現解尿等怪異行為,聲請人父親表示曾與友人要帶聲請人去收驚,聲請人拒絕而起衝突,於今年5月5日,聲請人不滿而開車衝撞堂叔,導致堂叔連人帶機車掉入水溝,於同年5月7日因父親進去個案房間拿他的東西(要拿去收驚),與父親爭執,雙方有扭打情形,家屬進而聯絡警消人員,協助將其送至鹿基急診等情,有鹿港基督教醫院住院記錄可查,可知聲請人於家中已有傷害他人行為,並持續對家人、鄰居、親戚有生命威脅,無法控制衝動時極可能有傷害他人之虞,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並有社會功能缺損、思考、認知、判斷功能缺損、無法瞭解就診醫療決定之重要資訊之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而聲請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然聲請人拒絕接受住院治療等情,有鹿港基督教醫院住院記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鹿港基督教醫院急診護理紀錄、彰化縣消防局救護記錄表等件可憑。聲請人於本院訊問雖否認有干擾(敲牆壁、踹門)、傷害家人(撞大姊手臂)、攻擊他人(作勢撞鄰居、開車撞堂叔)及出現奇特行為(抱樹大笑,在馬路邊出現解尿)之情形,足見聲請人病識低感,顯其更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綜上,聲請人遭緊急安置之原因及程序,經本院調查後,認與前揭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無違。從而,聲請人提出提審之聲請,請求裁定准予釋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