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維 現於法務部○○○○○○○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預防性家產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預防性家產移轉事件,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聲請之聲明、事實及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聲請。聲請人於112年1月11日收受本院裁定,此有本院送達回證可稽,然聲請人僅於112年1月17日具狀表明聲請之聲明改為指定財產管理人,然並未記載指定財產管理人之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聲請人之補正顯不合法。且未在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故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