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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家訴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吳淑瑤相 對 人 吳宗融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民國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玖佰壹拾肆萬零參拾伍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遺產項目欄所示之土地(共計十筆土地)為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事涉塗銷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事件,為免訴訟中,被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致使原告權利受損,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懇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並未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亦未曾同意,足見系爭分割協議書係偽造,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才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等,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附本案訴訟案卷為釋明,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案訴訟卷宗確認無誤。茲因聲請人就本案訴訟為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且所有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依前揭法律規定,其上開聲請自有理由。然聲請人就本件請求之釋明尚有不足,且本案訴訟之事實尚未經本院調查審理完畢,依上說明,自以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登記為宜,故本院認聲請人應供相當之擔保後,始得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四、又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而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未限制相對人關於系爭土地之處分權限,然實際上仍有造成一經登記,恐無第三人願受讓該權利之虞,是應認相對人如因不當登記所受之損害,係延後處分系爭土地所受之利息損失。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金係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受有損害時取償使用,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損害為衡量標準。本院斟酌系爭土地經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後,有全部土地均處分不易、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而其權利價值與土地之使用密不可分,爰依系爭土地涉案面積價值為審酌(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聲字第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以系爭各筆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與系爭土地各筆土地涉案面積所計算系爭土地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45,700,175元(元以四捨五入)【計算式:各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系爭土地各筆土地涉案面積加計後總和】。另因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得上訴第三審,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1年,合計為5年,則依上開規定計算之辦案期限尚餘5年為相對人可能因此所受損害期間;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立法理由所謂「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是上開登記既未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與保全程序造成之損害情節不同,故酌以80%計算相對人可能損害,兼衡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所欲請求之權利範圍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再按民法第203條所定之法定週年利率5 %計算,估算相對人因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蒙受之損害額為9,140,035元(計算式:45,700,175元×5年×5%×80%=9,140,03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認聲請人所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9,140,035元為適當,並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附表:編號 遺產項目(土地) 面 積 (平方公尺) 持分 公告現 值 價額 (新臺幣) 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500 全部 2,800元 7,000,000元 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500 全部 2,800元 7,000,000元 3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650 全部 2,800元 4,620,000元 4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00 全部 2,800元 5,600,000元 5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863 全部 2,800元 5,216,400元 6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455 24分之13 3,000元 2,364,375元 7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406 4分之1 5,600元 1,968,400元 8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555 2分之1 3,000元 3,832,500元 9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567 2分之1 3,000元 3,850,500元 10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832 2分之1 3,000元 4,248,000元

裁判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