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律師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律師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關於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及關於撤銷停止之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間返還不當得利等訴訟,涉及被告○○○與訴外人○○○之親子關係是否存在,該事件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39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審理中,因此於112年11月7日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訴訟事件業已調解成立在案,有該調解筆錄可稽,爰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