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聲 請 人 梁立雄相 對 人 高建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離婚事件,經大陸地區湖北省應城巿人民法院作成之(2022)鄂0981民初1943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湖北省應城巿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判決字號:(2022)鄂0981民初1943號,於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效),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簡稱海基會)驗證屬實(112年中核字第077257、077267號),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認可該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等語。
二、按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53條分別規範明確。考其立法意旨,明文揭櫫結婚及兩願離婚均係要式行為,為尊重當事人合意,爰明定其方式及其他要件須符合行為地之規定。次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同法第7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相對人各為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之人民,兩造於西元2007年9月19日在湖北省民政廳登記結婚。兩造婚後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夫妻感情破裂於西元2013年12月分居至今,嗣經大陸地區湖北省應城巿人民法院作成之(2022)鄂0981民初1943號民事判決書判准兩造離婚,並經海基會驗證屬實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該人民法院之民事判決書、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公證處公證書、海基會證明書等件為憑,而上開民事判決書之內容,經核尚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