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70號原 告 乙○○ 住彰化縣○○鎮○○路○段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離婚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