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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救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38號聲 請 人 周嘉美代 理 人 黃楓茹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楊隆榮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登記等事件(112年度訴字第98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全部扶助,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且查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80號卷宗,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依其所載內容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