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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清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許家維(原名許佳峰)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許家維自民國112年9月18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2條規定撤回更生聲請者,更生程序即因撤回而不存在,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當然失其效力。倘債務人嗣後仍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符合聲請更生要件者,得再向法院聲請更生(司法院民事廳100年第6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私人及債權銀行多筆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650,265元,聲請人因罹有雙相情緒障礙症及摳皮症等疾,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而無法長期工作,目前無固定工作,僅能從事臨時工,無固定雇主,每月收入扣除支應個人生活及親屬扶養費用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於本院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調解不成立(案號: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號),嗣曾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案號: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然因聲請人之母身體狀況欠佳,聲請人擔心無法還款而向本院撤回聲請。且聲請人5年內並無任何營業活動,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參、經查:

一、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及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診斷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親屬系統表、存摺明細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10、11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調閱聲請人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且有債權人提出之聲請人相關欠債資料等件在卷可參(實際債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堪認屬實。

二、次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7年3月16日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自107年3月16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本院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受理聲請人更生之執行事件,然聲請人於107年11月27日具狀撤回上開更生之執行,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卷、本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案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上開更生程序即因撤回而不存在,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當然失其效力,故聲請人仍得向本院聲請清算,合先敘明。

三、聲請人自陳目前從事臨時工,每月收入10,000元,另有殘障補助5,065元,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存摺明細,聲請人每月另領有250元之行政院補助(本院卷第171頁),故本院暫以15,315元(計算式:10,000元+5,065元+250元=15,315元)作為聲請人每月收入。又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尚須與配偶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月8,538元(計算式:17,076元÷2=8,538元),核該金額與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2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式:14,230元×1.2=17,076)相符,故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金額合計25,614元應屬可採。從而,以聲請人每月收入15,315元扣除其每月所需之必要生活費用25,614元後,已無餘額,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此外,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408 債權人陳報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542 債權人陳報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309 債權人陳報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0,572 (債權人於本院未陳報債權金額,依本院卷第17頁) 聲請人陳報 (本院卷第11頁)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3,328 債權人陳報 6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此筆債權之原債權人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嗣將債權讓與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再讓與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本院卷第111-131頁) 34,181 債權人陳報 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此筆債權之原債權人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嗣將債權讓與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第137-145頁) 45,670 債權人陳報 8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此筆債權之原債權人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第85頁) 10,00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間陳報債權金額為8,937元,更生執行卷第63頁)(其於本院未陳報債權金額) 聲請人陳報 (本院卷第12頁) 合計 1,222,010元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