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三合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施明宗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三合興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清算人施明宗。
程序費用由三合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三合興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5)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1日為清算完結日,清算人並造具表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亦於同年月1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承認,嗣依法向本院聲報,經以112年度司司字第32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提出相符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簽到簿及監察人同意書影本等為證。爰據而聲請本院指定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清算人施明宗等語。
三、本院調閱前開准予備查之案卷核屬相符,又清算人施明宗同意擔任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亦有同意書在卷可憑,自合於首段法規,本院應准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由公司負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