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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陳怡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選任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國庫墊付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墊付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按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付,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郭德昌與蘇進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之第三審(嗣以112年度台上字第771號裁定駁回上訴)訴訟代理人,該院並以112年度台聲字第685號裁定核定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臺幣三萬元,業據其提出最高法院112年度度台聲字第2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771號、112年度台聲字第685號民事裁定(影本3件)、郭德昌之低收入證明書及郭德昌112.9.14切結書影本為證。又本院曾以111年救字第16號准予郭德昌訴訟救助在案。本件依職權查郭德昌其確為無資力之人,有財產所得明細表、勞保及健保(無勞保在保資訊、健保之保單位為彰化市公所)資料可參。聲請人以其律師酬金有徵收無效果之情事,聲請由國庫墊付,即非無據,應予准許。聲請人應於本裁定確定後,持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本院領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墊付律師酬金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