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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陳淑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原告,均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942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二案件之債務為同筆債務,為瞭解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進行情形,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等為證,堪認其就法律上利害關係已有釋明,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