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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林美秀

林美吟相 對 人 林鴻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信託監察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解任相對人之信託監察人職務,惟查,兩造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所簽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錢信託契約書第24條第1款後段約定「如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依前揭約定,本件解任信託監察人事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裁判案由:解任信託監察人
裁判日期: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