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2號原 告 梁進財
陳彩月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云鈺(王廖菊)間給付分配額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2萬1904元(878萬1269元+494萬635元=1372萬1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824元,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餘額12萬7824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合夥人高錫銘(民國109年9月11日死亡)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戶籍謄本(以上資料均勿遮掩;宜預查有無抛棄繼承?)。
三、補坐落彰化縣田中鎮外三塊厝段771-1、771-53、771-33、771-35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勿遮掩、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含重測後新的謄本)、異動索引(自民國87年8月1日迄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