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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6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上列原告與被告詮大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確認被告異議不實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就債務人游鎵源於被告詮大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可扣得薪資之利益,其第一審裁判費非僅自繳的新台幣(下同)1000元,請查報本件因執行可得之終局利益究多少、如何計算;若未查報,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應補繳之裁判費。

二、請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三、訴之聲明,自請再斟酌。因第三人即被告本得不附理由就執行命令異議,如此的確認之聲明【確認...異議不實存在。

屬於確認之訴嗎?】,原告可得到什麼判決利益?將來能否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