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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7號原 告 顏志坤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異動索引。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以利送達被告)。

三、主張通行位置,請以地籍圖謄本劃出。

四、主張通行現況為何?與原證四之照片所示之道路一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