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號聲 請 人 程禎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凰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件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核定為6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2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聲請。
提出公司股東名冊影本;及陳報全體股東之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