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黃家瀧
黃金財王金銀上列原告與被告(門牌彰化縣○○鎮○○路000號建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參照)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後返還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予原告。而訴之聲明第2項至第7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暨遲延利息部分,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請查報各自占用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逐筆土地標示)?若全部占用,亦應陳報。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0號房屋現況之完整彩色照片。(需拆除房屋的範圍,是否僅為圖片所示「寶蓮宮」?或是尚包含旁邊「鼑味炭火薑母鴨」或其他...等?該房屋構造?)
五、起訴狀,原告黃金財、王金銀,請於訴狀末補簽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