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葉榮芳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榮間返還書籍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元(依起訴狀第2頁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117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王國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能否提出訴之聲明2本書籍之具體資料(書名、出版社及日期、著作人....,資以確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