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張庭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葉瑞碧間給付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19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5631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0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5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