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3號原 告 温錦華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吉成食品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告新吉成食品有限公司之設立及異動登記資料。
二、查報被告新吉成食品有限公司之各股東姓名、出資金額及比例。並提出全體股東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清算人)之姓名、住址,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四、原告之戶籍資料(含遷移、民國87年迄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