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等間撤銷買賣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其上門牌號碼彰化市○○路00巷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顯示最近課稅之房屋現值)。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四、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被告廖**與債務人(被告)莊惠森間有否親屬關係?
五、補債務人莊惠森購車、分期付款資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