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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董子霖訴訟代理人 李偉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宏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