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8號聲 請 人 劉美玲(即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謝天仁律師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查報大股東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之資料、同意保管各簿冊之文書。
相對人經解散核准公司登記、股東會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