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啓銘等二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752建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鎮地○路000巷00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掩;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地籍異動索引(資料不可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更新起訴狀,補正被告盧○○(不動產謄本記載地址:彰化縣○○鎮地○路000巷00號)之姓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並查報此人與債務人(被告)盧啓銘(身分證Z000000000)間有否親屬關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