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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鄭祥麟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王思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品洋間結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9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結算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