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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8號原 告 蔡全偉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埔心鄉太平東段316、315、323、322、158、156-1、159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現況彩色照片(需清晰,沿著需通行之路線拍攝)。

二、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請依上開一、二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四、原告之土地使用現況?主張通行寬度?何人阻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3-08-08